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:刑法緊急避險重點考點_中公網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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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:刑法緊急避險重點考點

來源:中公鄉鎮公務員考試網   發布時間:2022-12-16 09:53: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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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鎮公務員考試中刑法的知識點考查較多,所占分值比較大,考查形式也比較靈活。其中緊急避險的知識點我們容易忽略。緊急避險會考查構成要件有哪些?關于緊急避險一般也會出案例考察,會給一個案例區分到底是屬于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?希望各位考生們也要重視緊急避險的知識點,對比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相同點和不同點。

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與正當防衛一樣有起因、對象、條件、意圖、時間和限度共六個要素。

一、不同點:

1.存在著對國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,是緊急避險的起因。避險起因范圍比防衛起因范圍大,也就是說針對不法侵害可以進行緊急避險,面對自然界的危險也可以進行緊急避險。例如:殺人行為、洪澇、地震等。

2.緊急避險的對象是另一合法權益,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。但緊急避險的條件要求在不得已的條件下實施。比如說在面對洪澇災害的時候為了自救可以去非法入戶,為了保護自身安全損害了別人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。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人。

3.避險時間也要求是正在發生的危險,危險尚未到來或者危險已經過去是不適合再進行避險的。

4.避險意圖要求行為人實施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,保護非法利益是不能進行緊急避險的。比如說小偷防止為警察抓住躲到別人家就不屬于緊急避險。

5.緊急避險引起的損害應當小于避免的損害。例如:生命大于財產,財產則比較價值大小。

二、相同點:

緊急避險跟正當防衛一樣都是為了保護國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,都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權益,在超過法定限度的條件下都需承擔刑事責任。

通過上述解釋,相信考生們對緊急避險有一定的了解,在往后的考試中遇到相關題型也能從容應對。

【試題練習】(單選)一艘船在海上正常行駛,突然遭遇海上風浪船即將沉沒,船長為了保護船員把船上重量比較重的貨物扔下了船,最后船員們都幸免于難,這在刑法上屬于什么?

A、正當防衛

B、緊急避險

C、意外事件

D、故意毀壞財物罪

【中公答案】B。解析:刑法第21條規定:為了使國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,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,造成損害的,不負刑事責任。故本題答案為B。

(責任編輯:李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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